刘翔光律师亲办案例
**油墨官司在闽东
来源:刘翔光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30
浏览量:950

**油墨官司在闽东

刘翔光

      1995719,两名焦灼、疲惫的外地人找到福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,指明要求委托我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。

      经情况介绍得知,他们俩是**厂的销售科长和生产科长。6月初,福安市M厂厂长一行3人持营业执照、介绍信、合同书等找到南京油墨总厂销售科,要求订购各种型号的油墨16万元。油墨厂近年因产品滞销,销售科王学宝科长把送生意上门的M3人待为上宾,抽出两天时间陪同他们游遍紫金山、玄武湖后,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。签约时M厂提出由需方带商业承兑汇票提货,王对这种结算方式觉得生疏,但想到反正贷款能到帐户就行,便答应了。合同转到财务科,财务人员经过审查后提出:商业承兑汇票仅由付款人保证承兑,银行不负承兑义务,这种结算方式油墨厂从未采用过,对初次发生购销关系的M厂不宜采用。油墨厂遂向M厂要求改用银行汇票结算,M厂口头应允。73日,M厂提货后,油墨厂指派王科长跟车到福安取银行汇票。王到福安后,M厂人员时而说银行汇票暂时开不出来,时而说会计出差了,要等会计回来取出印章才能办理,最后摊牌只同意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。王科长知道遇到难缠的对手了,便再三向M厂人员哀求,要求退还油墨,愿负担M厂此行的一切费用,可是M厂不答应。王急向厂里电告情况,油墨厂派生产科长赵小刚火速赶来。王在赵到来之前怕M厂转移货物,连续3昼夜看守着堆货仓库,任凭日晒虫咬。赵到福安后,两人一合计,一致认为情况危急,须立即寻求律师帮助。他们得到M厂附近热心群众的指点,找到了我的办公室。

      听罢他们的叙述,我对他们的境遇深感同情。我通过电话从有关方面初步了解到:M厂早已负债累累,是有名的赖帐户。我意识到目前这价值16万元的油墨的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。采取什么方式处理该案呢?如果以诈骗嫌疑向公安局报案,可M厂并未隐藏真实身份,诈骗的主观犯意很难证实。若向法院起诉,油墨厂又没有变更结算方式的直接书面证据。经权衡再三,最后我们一致认为还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较妥,便于当天上午向福安市法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。

      告申庭庭长在听取了案情介绍后,用最快的速度受理了申请,当即就向正在主持审委会的高院长请示保全措施。高院长当机立断,指示把该批油墨扣押到法院来,并随即签发了扣押令。法警队火速执行命令,冒着炎炎烈日连续工作6个小时,将共达7吨的油墨全部撤回法院。

      次日,油墨厂长、书记、法律顾问一行3人到达福安,他们了解到福安法院诉前保全的办事效率,十分感激和钦佩。可是鉴于其多次在外地打官司不尽人意的结局,对本案在福安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心怀疑虑。但因货物已被扣押在福安法院,经反复考虑,最后还是决定正式全权委托我将这场官司打下去,我立即就拟了诉状递交福安法院。

       我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,因为本案结果只能有两种:全胜或全败。若判决合同无效,则必然返还原物,油墨厂可以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;若判决合同有效,而继续履行的结果必将是16万元油墨的全军覆没。油墨厂虽然占着理,但M厂却占着地域和人缘的绝对优势。况且从M厂能屡次拖欠多方债务,且能保持其“法人”资格的情况看,其能量确实不可低估。

      立案后,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,我很快查明:M厂虽经工商登记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法人,但投资人实为厂长夫妇。注册资金号称50万元,但眼下既无固定资产,也无流动资金,还拖欠着十几笔债务共100多玩元,其中一部分已由法院判决生效,而无法执行。M厂在农行的帐户已停用多年,而农行从1988年以来也已停止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。

       814,由经济庭庭长担任审判长,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。M厂辩称:M厂虽有债务,但也有债权,企业有债权债务并不影响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。福安最大的企业——闽东电机厂、罐头食品厂均背负数千万元债务,难道他们签订的合同都无效吗?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,应继续履行。他们还出示了自己填写的兴业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,声称其农行帐户虽无法进行商业承兑汇票结算,但通过兴业银行结算未尝不可。法律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最长承兑期限为6个月,M厂现在无力付款,不等于6个月内均无付款能力。被告于71已与邻县柘荣一家公司签订了油墨购销合同,原告申请扣押油墨造成该合同无法履行,已被索赔4万元,因而反诉油墨厂赔偿损失。

      被告振振有词、似是而非的答辩理由,使坐在旁听席上的油墨厂厂长额上沁出汗珠。

我以原告代理人身份,向法庭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:商业承兑汇票是以商业信用为前提的延期付款结算方式,仅适用于对资信情况彼此了解、资金信用很好的企业之间的贷款结算。而被告连100多万元到期债务都无法偿付,十余份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都无法履行,谈何商业信用?《商业汇票办法》虽有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最长承兑期限为6个月,但具体实际期限由双方约定。而本案双方未在合同内约定承兑期限,供方可以要求需方在指定期限内承兑,若需方不允,则双方无法实际结算,该结算约定无效。合同约定在南京交汇票提货,而王学宝到福安取汇票这一事实,足以证明双方已对结算方式作了变更。在主观方面,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填写了早已停用的农行帐户作为结算户头,说明其一开始就不准备履行付款义务。被告有意隐瞒其身背巨额债务的真实情况,虚构付款能力,因此,其签约行为属欺诈,应认定合同无效,返还原物,并赔偿损失。经查,被告提供的与之签订了油墨购销合同的柘荣某公司已两年未年检,所订合同主体不合格,被告的反诉无理,应予驳回。

       庭后,主审法官本着对事实高度负责的精神,查遍了本院五个业务庭,逐项落实了M15起由本院受理的已决和未决的拖欠债务纠纷案,为正确认定被告主体资格奠定了基础。

M厂见势不妙,一方面虚张声势,宣扬他们已打赢了官司,油墨厂将要付出巨额赔偿;另一方面对向其催帐的债权人保证:等判决书一下,立即用油墨厂的赔偿款还债,但要债权人关照这个案件。M厂这一招真损,我和油墨厂都把心提到了嗓子眼。

       921,福安法院作出了判决:M厂欺诈成立,确认合同无效,被告返还原物,驳回反诉。

      M厂一接到判决书就提出上诉,在诉状中攻击一审法院偏袒原告,“黑白颠倒,是非混淆”,“以极不负责的态度”对M厂“扣莫须有罪名”,还“对原审承办人提出抗议”。他们企图以声色俱厉的恐吓来动摇法官的公正立场。

      二审开庭时,M厂又老调重弹,强调M厂虽有负债,但在这笔油墨购销业务中并无违约,油墨厂判断其有履约障碍属主观臆断。我向法庭提供了新的证据:就在一审开庭后4天,江苏省泰兴公司也状告M厂拖欠货款。原来2个月前他们到泰兴公司购14万元的胶印机和PS板,后拒绝付款,供方到福安催帐时,PS板已被其脱手转卖,得款耗费一空,胶印机则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。泰兴公司眼看追款无望,只得含泪撤诉。除了货款血本无归外,还倒贴了几千元的费用。这一有例在先的事实说明:若维持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,油墨厂将不可避免地重蹈泰兴公司的覆辙。为了支持合议庭依法审判,庭后我向法院寄送了有关民事欺诈的权威学术论著,并将案情直接向中院领导作了汇报,特别指出:本案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,则16万元国有资产将顷刻间流入个人腰包,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。

      1996321中院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      作者单位:**律师事务所

       地 址:**大厦

       电 话:139**

        邮 箱:*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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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福安市天恒国际大厦1307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翔光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福建朗辰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509*********9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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